普法宣传(一):不动产登记益处多

来源: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9-09 17: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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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行政部门不再为购房人分别发放房产证和土地证,而是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包含土地信息和房产信息,将原先的两证合二为一,权利人办理抵押、过户等相关业务更为方便,避免了房地管理部门反复跑腿。

不动产登记好处多多,早登记早受益,以下为大家总结了五点。

1.相比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能明晰产权,更能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广大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房款后,如不及时办理登记,取得的只是债权,没有取得法定的房屋产权。出售方如出现违约,只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不及时办理登记也可能出现“一房多卖”、房屋被查封、抵押问题。因此,购房人购房后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2.不动产的出租、出售、工商登记等更便捷

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凭证,具有公示公信力,不动产权利人取得证书后,在出租、出售房屋,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时更为便捷,排除他人物权侵害时更为有力;拆迁安置时,拆迁安置部门往往以房屋产权证书为依据与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因此,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拆迁补偿更有底气。

3.不动产预告登记可有效避免“一房多卖”,保障交易安全

《民法典》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购买期房的购房人办理预告登记,可以防止开发企业一房多卖,保障未来取得房屋产权。

购买二手现房的,购房人可以与卖房人约定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购房人可以保障取得房屋产权,防止房主违约,“一房多卖”;卖房人也可以免去房款未付清就过户的后顾之忧。

4.婚姻存续期间及时办理加名登记,权益保障更有力

原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关系的通知》规定,除特定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关系。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其可以单独办理不动产抵押、过户等业务。因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另一方可根据情况及时申请加名登记,共同行使物权。

5.不动产登记时间越早,再次转让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不动产登记后再次出售的,办证时间满2年的,免收增值税;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也就是说,早日办理不动产登记,就是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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