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5号(关于进口尼日利亚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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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5号(关于进口尼日利亚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农业和食品安全部关于尼日利亚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尼日利亚花生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农业和食品安全部关于尼日利亚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谅解备忘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 L.),指产自尼日利亚境内脱壳花生籽实,输往中国用于加工,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尼日利亚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花生出口商、仓储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农业和食品安全部(以下称尼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出口商、仓储企业名单。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脱壳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2.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3.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4.高粱瘿蚊Contarinia sorghicola 5.豇豆轻斑驳病毒Cowpea mild mottle virus 6.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尼方应监督拟向中国输出花生的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 2.尼方应按照相关国际标准开展监测调查并采取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在每个收获季节,向中方提供近一年产区豇豆轻斑驳病毒(Cowpea mild mottle virus)、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等病毒病害的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方法及结果,以及中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3.尼方应监督输华花生企业,确保其在花生收储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已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使其符合中国《花生》(GB 1353)国家标准要求,不得携带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有毒有害杂草种子。 (二)包装、运输要求。 输华花生必须进行包装,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撒漏。脱壳花生的包装必须是干净的、未使用过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每个花生的包装上应至少有一个标签,写明企业名称、注册号码,并用中文和英文注明“从尼日利亚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脱壳花生”“SHELLED PEANUT FROM NIGERIA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运输的集装箱须进行清洁。 (三)产品要求。 输华花生应符合中国进口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不带有活的有害生物特别是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尼日利亚花生还应符合人类食用(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尼方应对花生实施检验检疫,确保每批脱壳花生都经过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以确保其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1)。如果发现活的有害生物,货物应在出口前经过熏蒸处理。 对符合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MOU of peanut from Nigeria to China, and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尼日利亚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谅解备忘录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脱壳花生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花生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输华花生应在中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的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黄曲霉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超过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截获本公告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关货物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如无法实施检疫处理的,则采取退回或销毁措施。 6.如截获其他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应及时向尼方通报,并根据违规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注册企业出口,甚至暂停尼日利亚花生输华等措施,直到尼方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11日 公告下载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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