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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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强化主动服务,加强审批、监管、运管全流程管理,2024年10月18日,省水利厅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章共计二十八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主动服务内容、许可审批要求、消减措施实施要求、监督管理要求等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办法》要求依法实行分级审批,明确14条省管河道省市审批权限、胶东调水省级审批权限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办理方式。 (二)强化主动服务内容。《办法》要求,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优化审批服务要求,建立区域内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治理及规划等资料库,依法提供相关材料,为建设单位提供支持和服务,助推建设项目依法开工建设。 (三)明确许可审批有关要求。《办法》明确了审批涉及的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等,规定了经批准的建设方案三年有效期和变更审批情形。为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明确了三类编制报告表替代报告书的情形,并制定了相应的报告表格式。 为保障评审质量,《办法》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在专家评审启动后、专家评审意见出具前,从事与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活动。 (四)明确消减措施实施有关要求。为切实保障河道行洪安全,针对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简称“消减措施”)存在问题,《办法》规定消减措施专项编制单位应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明确建设单位应落实消减措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为解决消减措施用地难以落实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将消减措施用地以及涉及的规划河道治理用地等纳入主体设计,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避免产生防洪隐患。 (五)明确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办法》对开工前报备、现场监管要求、竣工验收、建立河道管理数据库等作了规定。《办法》规定,消减措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明确消减措施工程的维修、防汛主体责任,在建设和运行期间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涉及移交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的,应当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措施、费用和期限等。 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处理与《水法》《防洪法》等作了衔接,对审批部门越权审批处理与《行政许可法》作了衔接。建设项目涉河部分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清除临时建设项目等,恢复河道原貌,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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