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423579-8/2024-033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微政字
成文日期: 2024-11-07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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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政字〔2024〕40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城区道路命名导则》的通知

来源:微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07 10: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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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城区道路命名导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微山县城区道路命名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城区道路命名导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区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城区道路命名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参照山东省《城市街路巷地名规划规范》《济宁市地名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县城区范围内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命名、更名,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县城区范围内道路命名、更名的申报及标准道路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反映道路所在区域的自然、人文特征或区域功能;通名应反映道路的功能类别属性。道路名称总体字数以3—5个字为宜,不宜超过6个字。

第五条  道路命名,其专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坚持相对稳定、名实相符、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的原则,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二)用词应坚持与时俱进,服务于现代化强县建设,体现时代精神风貌。为保护、传承历史地名,应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所在地域历史文化特色。

(三)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

(四)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命名。

(七)全县范围内主干路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

(八)采用序列化命名时,宜以片区为单位、向外辐射的方式命名,序列化命名宜控制在个位数,并与区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现状保持一致。

(九)分段命名时,可采用在同一专名后加方位等限定词命名或用不同专名分别命名。存在以下情况时,可考虑分段命名: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划分路段;支路与主干路平面交叉时的两侧支路路段;超过一定长度的同一道路。

(十)使用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六条  道路命名,其通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等级、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胡同”等。

(二)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

1.“大道”适用于宽50米以上(含50米)、长6000米以上(含6000米)的主干路。

2.“大街”适用于宽50米以上(含50米)、长3000米以上(含3000米)且较繁华的道路。

3.“路”“街”适用于各等级道路,一般用于宽20米以上(含20米)、长500米以上(含500米)的道路。当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宜采用“街”。

4.“巷”“胡同”适用于宽20米以下、长度不超过500米的道路,一般用于居民地。

第七条  道路命名程序。

(一)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街路巷,由立项单位提出建议,经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其他范围内的街路巷,由所在地提出建议〔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的,共同提出〕,经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应在批准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道路建设计划抄送县民政局,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方便启动道路命名工作。县民政局应根据年度道路建设计划适时启动命名工作。县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时,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向县民政局提供道路建设任务计划。县民政局负责道路命名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县民政局应建立地名专家库,道路命名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通过多种形式征集群众意见。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命名、更名,应征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

(四)道路命名一般应在道路建成前完成。县民政局、道路建设单位共同负责完成实地踏勘、拟定初步命名方案。县民政局负责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申请报批等工作。拟定命名方案可采取社会征集或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在道路标准名称获批后实施项目名称与标准名称的更替。

第八条  县民政局应将道路命名批准文件抄送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印发

      专家解读|微山县民政局高级社会工作师张艳解读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县城区道路命名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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