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四):当事人可否持离婚协议书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来源: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1-06 17:5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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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小明和小芳因性格不合,经过协商和平分手,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期房归属小芳。两年后,该房产具备办证条件,小芳拿着离婚协议、购房合同等材料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证,却遭到拒绝,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小明配合方予以办理。小芳十分不满,认为房产归自己所有是离婚协议明确记载的,为什么办证就必须要小明配合才行?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小明、小芳共同到场办理登记具有法律依据,小芳持离婚协议无法单独申请。

一、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进行析产的,不属于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我国不动产登记以双方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从法条的规定来看持离婚协议书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列举的单方申请的情形。

二、针对小芳所遇到的问题,自然资源部有专门的回复意见

2020年,有人大代表建议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离婚析产增加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自然资源部经与民政部研究后作了回复,在《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934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23中明确不宜将离婚析产作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

离婚析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协议书存档并加盖印章,是满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本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因此,当事人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难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所以不宜将离婚析产作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均明确要求“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转移登记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实践中,因为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多数还是能够配合对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

不动产登记中心小贴士通过协议离婚取得不动产的小芳们,在具备登记条件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和另一方共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以免由于部分当事人离婚后原配偶不在本地、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配合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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