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九):居住权的那些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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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诉求,对保障特定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 居住权存在多种适用情形:第一类是通过合同设立,如离婚协议中,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对房屋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第二类是依据遗嘱设立,如房屋所有权人在遗嘱中,指定让某人在一定时期内或终身居住。第三类是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2.居住权需要办理登记吗?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为保障居住权人权利,应及时登记。 3.居住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吗? 居住权具有主体特定性,不得转让、继承。 4.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还能出售吗? 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后可以正常出售、转让、继承,居住权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比如陈某拥有房屋的居住权,之后房屋被产权人王某卖与他人,陈某在居住权期限内仍然可以在该房屋居住。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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