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七):您了解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吗?

来源: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1-13 08:4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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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6条的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为永久产权,不存在期限的说法。您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使用期限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即自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之日开始计算。

3.使用期限到期后怎么办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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