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423579-8/2023-026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微政办字 |
成文日期: | 2023-07-0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微政办字〔2023〕35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微山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济宁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民爆物品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4 应急工作原则 (1)属地为主。充分利用本地应急救援各种资源,发挥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应急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快速反应。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企业按照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并依据反应快捷、救援有效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 (3)科学规范。应急预案制定要经过危险因素辨识、事故类型与风险分析、危险源评估、应急救援措施制定和专家评审等过程,力求科学、规范、实用、有效。 (4)平战结合。应急预案实施后,应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以确保其内容和措施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保证应急救援机构及人员、装备处于预备和防范状态,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级别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危险性分析 我县民爆行业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以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及工业索类火工品为主。爆炸物品由运输企业负责专车运至炸药仓库,运输安全由运输企业负责。 2.1 基础危险性分析 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属性,在储存、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危险因素:民用爆炸物品在储存、装卸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管理不到位等,使炸药、雷管受到摩擦、撞击、静电和射频等的作用而发生火灾、爆炸,还可能因通风散热不良、热量聚集,使民用爆炸物品升温、分解而引起火灾,当未及时发现或扑救措施不利时,致火灾转化为爆炸。 表1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性分析
(1)库存产品混放的危害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规定:危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同库存放包装完好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应符合《危险品同库存放表》的要求。违反表2的规定,一旦发生火灾得不到及时控制,将会造成恶劣的爆炸事故,并使事故灾难严重扩大化。 表2危险品同库存放表
注:①“○”表示可以同库存放,“×”表示不得同库存放;②雷管类含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继雷管;③导爆索类包括导爆索和爆裂管。若需在危险品仓库存放塑料导爆管时,可按导爆索类对待。 (2)危险品被盗存在的危害 防范措施不完善,技防、人防或犬防失灵;库区围墙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库房门窗不符合防盗要求;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运输途中停放不符合要求;管理措施不完善;值班人员、押运人员违章违纪等,都会造成危险品被盗。危险品被盗后,爆炸物品会流入社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全因素,被不法分子用于爆炸破坏活动,可能会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3)车辆伤害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若情况严重(如倾覆、强烈碰撞、车辆漏油引发的着火等)也可能造成危险品的燃烧或爆炸。 (4)装卸作业伤害 在装卸作业过程中,搬运、装载人员操作方法不当会造成人员身体扭伤、砸伤等;在站台、车厢内的作业人员因不小心也会造成人员坠落等伤害。由于野蛮装卸造成危险品的破损或冲击也可能引发危险品的燃烧或爆炸。 3 组织体系 3.1 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3.1.1 县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人。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3.1.2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 (2)组织指挥我县一般事故应急处置,超出应对能力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响应应对;负责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 (3)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参加应急救援;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5)落实上级有关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3.1.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管理和指导。 (2)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及配套文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监督指导民爆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对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档案管理;履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县应急局: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的抢险施救工作;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及对事故责任嫌疑人实施监控等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和危险品公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医疗卫生处置、防疫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控制和处置工作。 (9)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的抢险施救工作;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负责伤员的搜救。 (10)各乡镇(街道):制定本辖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群众疏散工作。 3.1.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专家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迅速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全力实施应急救援;划定事故影响范围,设置安全警戒线,实施交通管制,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调集和配置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切断事故灾害链;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做好事故善后处置,组织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增援;做好经验教训总结和评价报告工作。 3.1.5 县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1)抢险救援组。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参加。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未爆炸的爆炸物进行排除和转移、扑救火灾、人员搜救、现场清理、抢救运送受伤人员等。 (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和医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3)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管制和疏散群众。 (4)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单位参加。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单位参加。负责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7)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3.2 民爆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民爆销售企业应当设立应急管理机构,并在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下开展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对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估,确定危险源,并组织制定、修订本企业应急预案; (3)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4)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 4 预测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民爆重大危险场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位置以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同时,应加强对民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4.2 预警 4.2.1 各乡镇(街道)应对收集到的本辖区内或可能对本辖区造成重大影响的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单位报告。 4.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理,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4.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民爆行业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4.4 事故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及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及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统一内容、统一口径,及时、全面、准确、规范地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5 信息接报、传递与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接报工作。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级、二级、三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立即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四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上报县委、县政府。 应急响应启动后,前12小时实行1小时间隔应急信息续报制,有重大情况变化随时上报;12小时以后的续报时间间隔由县应急指挥部视应急态势予以指令明确;应急信息续报直至现场应急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和Ⅱ级两个级别: Ⅰ级响应—对应民爆物品已发生爆炸的事故; Ⅱ级响应—对应民爆物品发生燃烧,但并未发生爆炸的事故; 5.2 响应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首先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在迅速报告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同时,协调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与救援。 (2)事发地乡镇(街道)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本县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4)本县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事故发生后,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现场指挥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设备征用。 5.4 信息发布 Ⅰ级应急响应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会同宣传部门负责;Ⅱ级应急响应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 5.5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要求,宣布事故应急程序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解除。 应急结束后,应明确: (1)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2)需向事故调查组移交的相关事项; (3)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租用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发单位或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解决;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返还的,由事发单位或事发地乡镇(街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可先行垫付部分赔偿资金,按规定进行快速理赔。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与评估 一般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7 保障措施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民爆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体系、民爆行业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应急联络人及应急联络专用电话。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应急救援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之间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要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提供通讯和电力保障,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现场应急通讯方式由各单位在其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 7.2 应急队伍保障 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所属应急救援力量是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队伍。同时,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能作用。民爆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防护装备。 7.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民爆企业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急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应落实救援所需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监测仪器等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急需。 7.4 资金保障 民爆企业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必要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协调解决。 7.5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要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救援车辆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7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8 物资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及民爆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7.9 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应建立完善全县民爆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数据库,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各乡镇(街道)应根据辖区内民爆物品的数量和分布,建立民爆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民爆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与演练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组织民爆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使其了解相关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 为提高应急指挥、现场处置、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协同配合能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定期组织民爆企业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总结经验,不断提升演练水平。 民爆企业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8.3 奖惩 8.3.1 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处置及时、正确、果断,有效制止险情扩大,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或在应急救援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2)完成事故应急救援任务成绩显著,有效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 (3)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4)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 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2 评审与备案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民爆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进行评审。民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9.3 预案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定期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9.4 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日印发 主要负责人解读│微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朱勇解读微政办字〔2023〕35号《关于印发微山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音频解读 | 微政办字〔2023〕35号《关于印发微山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