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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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管理,更好地发挥科研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责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科研课题(以下简称“课题”),主要面向全省文化和旅游现实需求,开展文化和旅游发展、科技创新、艺术科学以及文物保护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理论成果转化和应用对策研究。 第二章 课题类别 第三条 课题设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突出山东特色,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文化和旅游科学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不断推进文化和旅游发展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 第四条 课题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委托课题。根据实际需要,省文化和旅游厅可以对课题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一)重点课题主要是开展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以及对文化和旅游发展具有前沿指引价值的理论研究; (二)一般课题主要是开展对推进文化和旅游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具有支撑、指导作用的研究; (三)青年课题主要是支持35周岁以下的科研人员开展文化和旅游相关的理论与应用研究; (四)委托课题主要是针对文化和旅游发展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的研究。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管理部门设在科技教育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年度科研计划、发布课题指南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课题申报、立项、验收和撤项; (三)监督课题的实施及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四)负责课题中期检查调度、绩效评估和项目验收; (五)评选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优秀成果,组织开展有关课题研究的相关学术活动; (六)完成省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科研工作。 第四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度发布课题申报通知和指南。 第七条 课题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工作单位在山东省内; (二)具有独立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具有科研管理部门,能够协助组织课题的申报、立项、结项及资助经费的管理; (四)申报人应当具有中级(或者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不具备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五)申报人每年度只能主持申报1项省文化和旅游课题,且不能作为成员参与另外课题;课题组成员同一年度最多参与2项省文化和旅游课题申报。 具体要求以省文化和旅游厅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其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课题研究的胜任能力、单位提供有关支持条件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课题择优立项。 第十条 评审结果报分管厅长批准后,对拟立项课题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课题,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复核,根据公示和复核结果,确定立项结果并发布立项文件。 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使用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资助额度与范围以省文化和旅游厅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有经费资助的课题,经费管理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实施具体管理,并鼓励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有资助经费的课题立项通知书后,应当填写立项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额度编制经费开支预算。预算通过后,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有经费资助的课题,经费于立项后一次性全额拨付。 第十六条 对因特殊情况导致课题组无法完成课题的,或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撤销课题的,须退还全部经费,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应当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整理课题经费使用账目,及时提交经费决算表。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以用于课题成果的出版补助和推广。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确定立项后,原则上,课题题目、研究内容、研究成员、研究期限等不再变更。 第二十一条 课题最终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课题为论文或者研究报告等形式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 特殊情况下,课题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1年,专著可再延期6个月。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本办法和本单位科研要求,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高质量地完成课题研究。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 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不定期对课题进展、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通报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课题组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予以撤销: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四)买卖、代写课题,虚构专家或评议意见; (五)虚构或虚报阶段性研究成果、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者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八)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科研管理制度的情形。 有经费资助被撤销的课题,课题负责人退还资助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课题。 第七章 成果验收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 课题成果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 第二十七条 课题成果验收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验收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课题成果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科研成果库,对成果拥有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定期组织开展优秀成果评选和相关学术活动,鼓励各高校及科研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对省文化和旅游科研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和转化,积极扩大成果的社会影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文件:《山东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说明 图片解读:《山东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图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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