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石家庄进一步规范我市托育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暖价格相关政策 |
||||||
|
||||||
石发改价格〔2023〕425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卫健委、民政局,供电公司,高新区相关部门,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根据《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河北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印发〈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冀卫发〔2021〕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托育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暖价格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和范围为我市托育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托育服务机构是指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县级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二、价格政策 托育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电价格执行现行河北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中的居民合表电价;用水、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价格,执行各县(市、区)现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用暖(城镇集中供暖)价格执行各县(市、区)现行居民供暖价格标准。 托育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原则上应在水电气暖经营企业或转供主体(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的业主单位、运营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下同。)企业单独立户分表计量,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未分表计量的,应通过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或采用定量(定比)方式分别计量计费。 三、办理程序 托育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水电气暖经营企业或转供主体提供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相关样表见附件)申请相关价格政策,有关政策自申请办理通过的次月起执行,24个月内有效,到期前3个月内可办理续期手续,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执行该价格政策的托育养老服务机构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续期手续。凡逾期未办理续期手续的或途中变更其它使用用途的,不再享受相关价格政策。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民政、住建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水电气暖经营企业和物业类转供体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拒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 石家庄市民政局 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2023年7月21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