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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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鲁经信改〔2018〕151 号)要求,本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激发企业投资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审批方式改革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审批目录清单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设备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 (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化安转办)、市 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分别就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等提出“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对“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 理,对不涉及《济宁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 批目录清单(2018 年本)》(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实行承诺制。 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 由所涉《审批目录清单》事项的确定部门分别审批,其他部 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制。承诺制是相关部门预先设定工业项目准入标准,工业企业据此作出达到预设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书面承诺,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按有关规 定通过验收或确认后方可投产的制度。 (三)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行 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 制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 二、项目办理 (一)实施承诺制申请 1. 工业企业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 项目立项备案。 2. 工业企业填写《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 造项目实施承诺制申请表》(附件 2,以下简称《承诺制申请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3. 基本建设综合窗口对工业企业提交的《承诺制申请表》进行审查,填写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对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通过审批服务平台等合适形式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4. 基本建设综合窗口自收到企业提交《承诺制申请表》的当日,通过审批服务平台将《承诺制申请表》推送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单位。 (二)承诺制手续办理 1.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承诺 制申请表》后,分别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包括技术性审查)。对符合承诺制受理条件的出具《山东省工业企业 ‘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事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空白表格(附件 3—6);对不符合承诺制受理条件的项目,书面说明不予实施承诺制办理的原因。 2. 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将上述《承诺书》或书面 说明于出具当日推送基本建设综合窗口。 3. 基本建设综合窗口在收到上述材料起 1 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工业企业。 4. 工业企业结合实际,自愿作出承诺的,根据《承诺书》内容分别填写。 5. 《承诺书》经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和工业企业双方签章后生效。《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服务部门、单位 和工业企业各保存一份。 6. 审批服务部门、单位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 后,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并出具《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事项承诺受理书》(附件 7—10,以下简称《受理书》),告知竣工验收相关事宜。审批决定书或核准文件及《受理书》送基本建设综合窗口, 统一转送申请人。 (三)项目建设 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 企业凭各有关部门出具的《承诺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所涉《审批目录清单》事项有关部门的批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承诺书》开展项目建设。 (四)项目验收 1. 项目建成后,工业企业按照各有关部门《受理书》 告知的要求整理好资料,填写《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 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附件 11,以下简称《验收申请表》),向基本建设综合窗口申请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允许投产,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允许投产。 2. 按规定不需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由 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1) 房屋建筑工程:对建筑面积增加且增加面积在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20%以下或者建筑加层不超过 1 层的项目,涉及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项目, 企业应当依法按程序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验收。 (2) 环保事项: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公布根据 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以外的项目,不需要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名录 清单以内的项目验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 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执行。 (3) 安全生产事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监部门应当对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 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 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3. 需要在试生产前开展验收的事项,相关部门、单位可先行进行单项验收。 (1) 节能审查事项:根据《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 号),对于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 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电力消费量在 500 万千瓦时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验收 申请,节能审查机关组织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2) 消防事项:属于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抽 查制。对抽中的项目,消防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试生产 前开展验收。 (3) 气象事项: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气象部门单独组织验收。 4. 需要验收前形成检测报告的事项,企业应在申请验收前完成检测。 5. 项目集中验收采取“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应 严格控制参加的部门和人员范围,原则上涉及承诺事项的部门、单位参加验收。对不涉及或已完成单项验收的项目,相关部门、单位不参加集中验收。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局)自收到《验收申请表》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开展集中验收。 6. 消防、安监、气象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相关规 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不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报主管该事项 的有关部门、单位审查。有关部门、单位对整改后符合投产 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未按照承诺要求实施、整改后仍达不到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有 关部门、单位不得允许其投产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 消防、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安监、气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批方式改革,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推进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人员和职责,充分授权,力求简便快捷高效,方便办事主体。要加强部门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务服务中心等机构的沟通联系,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落实完善措施,搞好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服务优化。围绕“一次办好”目标,全面推行“五个一”集成服务。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实行 “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局)协调事项所涉单位, 启动并联审批,推进关联事项“一链办理”,将“一事一流程”整合为“多事一流程”;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许可事项,按照属地原则“县内就近申报”;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中非关键性材料存在的缺陷或瑕疵进行容缺受理;进一步推进开展“减证便民”。确保事项所需办理环节“只减不增”、所需办理时限“只减不增”、所需申请材料“只减不增”。 (三)加强实施推进。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进 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培训指导,推进审批服务“一次办好”,主动指导帮助企业搞好相关项目建设。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事中事后以及验 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 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现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 2023 年 10 月 30日。 附件:1.济宁市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目录清单(2018 年本) 2. 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承诺制申请表 3. 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消防事项承诺书 4. 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事项承诺书 5. 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事项承诺书 6. 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气象事项承诺书 7. 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消防事项承诺受理书 8. 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事项承诺受理书 9. 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事项承诺受理书 10. 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气象事项承诺受理书 11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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