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乡规划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规划阶段实施细则 |
||||||
|
||||||
济宁市城乡规划局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规划阶段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尽快发挥公共效益,简化政府 投资项目工程规划阶段行政性审查环节、规范联合审查工作、提 高审批效能,根据《济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 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且涉及规划审批事项的 建设项目在工程规划阶段的联合审查、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细 则。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牵头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规划阶段 的受理、联合审查、上会、核发许可等有关事项,并对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 市人防办、市国家安全局为联审单位,分别负责工程规划阶 段设计方案的人防事项审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第四条 为提高审查工作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各联审部 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审查事项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并告知申报单 位。 第五条 联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规范审查 行为,按照规定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规划阶段联审工作。 第二章方案审查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规划阶段设计方案 联合审查,应根据审批窗口提供的《济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联审材料清单》(简称《清单》)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清单》应明确需提交的法定要件以及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设计要求、人防部门的人防审查事项审查要求和国安部门的国 家安全事项审查要求。 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 第七条 工程规划阶段设计方案联审材料由审批窗口统一 受理,审批窗口收到符合要求的真实完整申请材料后,将送审材 料送达各联审部门窗口,联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设计方案和相 关事项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不需审查的出具 不审查的书面说明,交审批窗口汇总。 申请材料不符合工程规划阶段设计方案联审受理要求的,由 项目单位补正后再行申请。 第三章联合审查 第八条 各联审部门窗口须明确专职人员对接办理政府投 资项目在工程规划阶段的各项审查审批工作,参审部门应积极配 合牵头部门的工作安排和调度,填写《工程规划阶段联合审查交 接单》。 市城乡规划局在规定时间内牵头组织市人防办、市国家安全 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人防审查事项、国家安全审 查事项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人防办收到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规划阶段人 防审查事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市国家安全局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规划阶 段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时限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项目单位 修改完善设计方案、补充审批要件等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九条 各联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出整改、补正等审查要求 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 第十条 联审部门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由市城乡规划局统 一组织联系项目单位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各联审部门提出的审查要 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设计成果或设计变更 文件(简称完善成果)报审批窗口。 第十二条 审批窗口接到项目单位的完善成果后,牵头部门 组织各联审部门再次审查。所有联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完善 成果再次审查(初审通过的部门需对完善成果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经再次审查仍不能通过的设计方案,由审批窗口 出具审查不予批准告知书,终止该建设项目的工程规划阶段设计 方案联审工作。项目单位要求再行审查的,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 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联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及各项资料,由窗口及联审 部门进行存档。 第十五条 工程规划阶段设计方案经联合审查批准后,项目 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必须重新提出工 程规划阶段设计方案审查申请。 第十六条 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在承诺时限内确实无法完 成审查的,由各联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委员会 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延期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上会审査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发放 第十七条 项目审查过程中,市城乡规划局相关科室、分局 应即时将书面意见一次性反馈给项目单位,按项目规范填写《建 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日志(审查意见告知单)》并存档,同时应 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技术审查通过后应及时 提报各级规划会议研究,经建设项目规划三级审查会议研究的政 府投资项目,市城乡规划局相关科室、分局应在会议意见确定后 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书面反馈意见要求完善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成果资料后,向审批窗口提交成果资料及法定要件,申 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之内市城乡规 划局应完成对成果资料和法定要件的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联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工程规划阶段设计方案 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审查质量。 第二十一条使用未通过联审的设计方案或者未按联审批 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相关单位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选址阶段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具规 划选址意见后,应及时制定划拨用地规划条件,并发国土部门和 建设单位分别用于供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用地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参照 本实施细则执行(不涉及人防、国安部门联合审查)。涉及文物、 交通、河道、水利、林业、供水、排水、通讯、热力、燃气等事 项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征求工作。 附件:1、工程规划阶段联合审查交接单 2、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日志(审查意见告知单) 2017年4月14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