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流程再造的通知

来源:微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3-10-23 14: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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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流程再造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 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根据《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重点工作攻坚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发﹝2020﹞4 号) 要求,结合前期试点经验,决定对我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进行流程再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一)适用范围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 空地下室)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适用本通知。

(二)审查内容

1. 是否符合现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2. 是否符合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的《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规划设计方案》要求、设计单位是否符合人防专业设计资质 要求。

3. 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体结构、防护 能力、防护功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消防、防水、抗浮、 隔震、节能、环保、平战功能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的规定。

4. 工程内部环境设计是否符合工程战时功能、平时功能和平时使用的要求。

5. 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三)审查依据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图集及相关政策文件(详见附件 1)。

(四)审查意见

图审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出具 审查意见书。图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和《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图纸的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审查,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根据意见修改设计图纸,并将修改稿通过图审系统及时反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图审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中同步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详见附件 2),并通过图审系统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同步推送。

(五)保障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督促 施工图审查机构学习研究有关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严格开 展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范完整出具人防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据《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规划设计方 案》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人防面积、防护等级和 其他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查,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结 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规划设计方案》要求的,发回审图机构进行 重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及时开展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入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全面 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工作目标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人防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并入施工许可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本通知所指施工许可手续是指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的建筑工程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证核发手续。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再单独核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凭证。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人防监督机构)凭施工许可证制定监督方案, 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监督机构)凭施工许可证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二)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认为建筑工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申请条件,并能提供《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3)所列证明材料或作出相关承诺的,即可申请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 建设单位在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填报项 目信息后提交审批部门进行网上预审。建设单位对审批系统所 列申报材料可自主选择上传扫描件或选择告知承诺制。

2. 审批部门在审批系统上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预审,属于受理范围且符合审批条件的进行网上受理,并通知建设单位 从审批系统下载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 监督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并联审批)》(含建设单位承诺书,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4)。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批部门应准确告知申请人受理部门;不符合网上受理条件的,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建设单位从审批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按要求上传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电子文件(彩色),不再提交纸质书面材料。

4. 审批部门收到加盖单位及法人印鉴的《申请表》后,于  1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证照信息根据建设单位在审批系统上的填报信息自动生成。审 批部门将施工许可证现场发放或快递寄送给建设单位。同时将 审批信息即时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建筑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费用收缴部门等监管部门,并按 照“双公示”要求在相关网站公布审批结果。

5. 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按照附件 3 责任分工通过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等方式,在规 定时间内对建设单位的承诺进行全覆盖核查。

三、加强承诺核查

审批、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附件 3 确定的责任分工、审查方式、时间节点对建设单位的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出现 核查难度较大、办事效率较低等情况,影响实施效果的,要及 时调整核查方式。审批、监管部门通过各类核查方式无法确认 承诺落实情况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核查发现建设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或者故意隐瞒真

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监管 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计入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推送给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强化信用共享

加大承诺公示力度,审批部门打印施工许可证时可将重要 承诺事项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审批管理系统中予以注明。充 分利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 东),将申请人作出的告知承诺作为信用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归集。

加大信用管理力度,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 黑名单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 适用告知承诺制。在信用中国(山东•济宁)上查询,被列入严 重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建设单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在开展施工许可承诺制审批工作中,要将行动方案、  业务流程、服务指南等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的经验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反馈。国家、省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的,及时调整本通知内容。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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