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建设项目文物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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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按照《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规范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 性建设项目文物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鲁文旅许〔 2020〕9 号)、《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建 设项目文物影响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施区域性建设项目文物影响评估的范围包括全市依 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区 域(以下称“园区")。园区内占地2万平方米的基础工程 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用 地,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区域性建设项目文物影响评估。 文物影响评估,是指园区在区域性建设项目规划或实施前,对园区内的地上、地下文物本体及其风貌影响进行分析、 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控制性要求。文物影响评估是园区管理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事项时向审批机关提供的专业意见。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遵循“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按照“既 利于文物保护,又利于工程建设"的原则,通过区域性建设 项目文物影响评估,准确掌握文物分布情况,准确评估文物 价值,准确分析、预测建设项目对文物本体和环境风貌的影 响,,为政府决策和建设项目设计、规划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推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 置工作,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妥善处理经济社会 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促使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达成 双赢局面;通过规范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 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三、评估实施和内容 (一)实施主体和工作职责 园区管理机构是文物影响评估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本园区内区域性建设项目文物影响评估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市园区文物影响评估的监管和指导工作,与市行政审 批服务局共同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区域性建设项 目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和审批;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地园区管理机构实施园区文物影响评估的指 导和协调工作。 (二) 文物影响评估机构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必须由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 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或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勘探资 质的单位(以下称“考古资质单位”)开展。文物影响评估 建议由考古资质单位或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 单位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其他机构开展或自行开展。 (三) 文物影响评估步骤及内容 1、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委托考古资质单位进行园区内 的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是文物影响评估的基础 和前置环节,调查、勘探结果是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的重 要组成部分。 2、考古调查、勘探。被委托的考古资质单位应当对整 个园区或可能的规划建设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真实、 准确廓清区域内地上、地下文物遗存,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报 告,实现园区文物保护“一张图”。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调查勘探时间、地点、范围、面积、工作过程、调查勘 探结果、主要收获、初步认识和文物保护建议及保护方案等; 勘探地理位置图、勘探平面图、文物分布图以及其他能够说 明问题的成果性图纸;有关调查勘探工作场景、遗迹、遗物, 以及重要文物点的现状、采集的文物标本照片等。 3、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受委托的文物影响评估单 位根据园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情况和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园区位置、面积,以及园区内的文物概况。 包括历史沿革、文物分布状况(地上文物、地下文物和水下文物等)、文物保存现状、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风貌等。 (2) 区域性建设项目可能对文物造成影响的预测、分析与评估。 根据文物调查、勘探结果和区域性建设项目与文物的关 系以及建设项目影响因素分析,结合文物点保护级别、价值 及保存状况,预测、分析、评估可能对文物造成的影响,提 出科学可行的保护措施。注意吸纳当地公众对建设项目选址 和建设过程中可能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意见和建议。 (3) 评估结论及工作建议。提出预防或减轻对文物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控制性要求。 四、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的审批 (一) 申报程序 各园区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方案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形 成后,园区管理机构应报属地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初审。对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初审部门应提 出修改完善意见。初审合格的,经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同 意后报请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审。 (二) 考古调查勘探程序 (1) 园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 考古发掘资质或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勘探资质的单 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计划书》,按程序报省文化和 旅游厅审批。 (2)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计划书进行审核,出具是否同 意考古调查勘探许可文件。 (3 )考古资质单位根据批准的考古计划书开展考古调 查勘探工作,并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三)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程序(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审批) (1)文物影响评估单位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等相关技术性参数,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提交园区管理机构。 园区管理机构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 按程序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批。 (2) 省文化和旅游厅受理申请后,委托专家根据文物 评估报告的内容分别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文物分布情况和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及布局的合理性,文物保护措施的可靠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3) 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批准、重 新审核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 园区建设区域内需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的古遗址、 古墓葬等,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由具有考古发掘资质 的单位实施;需要原址保护、迁移保护的文物,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 要求办理;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需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五、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的实施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审批通过后,园区内的区域性建设项 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营期间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要求实施,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应予以监督。 六、 评估经费 文物影响评估所需经费,园区管理机构依法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保障;地面和地下文物考古发 掘和文物保护所需费用,按照现有相关规定收取。 七、其他事项 对已完成文物影响评估并按评估结论做好了相关文物保护与考古工作的园区,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事项实行告知 承诺制,一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即完成相关审批程序, 不需另行报批。园区用地扩大部分,应及时补报。 特此通知。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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