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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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发改局(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建设好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让广大农民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指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现就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把握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基本原则 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二、明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 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有利于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尽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 1.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简化审批程序,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2.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 3.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强化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简化后期审批手续。 5. 有条件的县市区(功能区)可将工程涉及的岩土工程勘察、综合测绘等相关事项费用,由政府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开展工作。 6. 各县市区(功能区)可针对本地区的村庄简易建设项目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含勘察文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质量安全承诺书,通过数字化多图联审系统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100%抽查。 7. 支持各县市区(功能区)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 四、创新审批服务方式 鉴于适用简易审批村庄建设项目单体规模偏小、技术相对简单,各县市区(功能区)可结合实际,将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在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置村庄简易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专窗,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办理,通过并联审批压缩办理时限,探索开展部门联办、全程帮办,切实加快村庄建设项目推动进度。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爱山东APP应用,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五、合理确定前期工作深度要求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要在加强论证、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行业规程规范,区分项目类型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各地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行设立其他证明材料或审查意见。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用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着力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 六、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等政策规定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 七、发挥村民决策和建设主体作用 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对于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村庄建设项目,要综合考虑村庄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法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支持将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鼓励地方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八、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把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谋划,细化配套措施,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为目标,推动村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村庄建设项目质量。各地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权力运行公开,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要及时梳理总结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宣传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增进村级组织、农民群众等对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为加快村庄建设项目实施,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村庄简易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2:村庄简易建设项目可研审批表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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