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423579-8/2022-014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微政办发 |
成文日期: | 2022-06-15 | 失效日期 | 2024-09-19 |
有效性: |
微政办发〔2022〕4号 关于印发《“微山湖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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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湖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微山湖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微山湖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对社会工作的决策部署,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增进民生福祉中的专业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山湖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在全县社会工作领域品德良好、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微山湖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服务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微山湖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微山湖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单位组成“微山湖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微山湖和谐使者”选拔范围: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扶、卫生健康、应急处置、群众文化等领域的社会工作人才和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微山湖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或者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直接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且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以及直接从事社会工作20年以上且表现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微山湖和谐使者”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从本乡镇(街道)和本部门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公示后上报。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微山湖和谐使者”选拔程序: (一)部署申报。根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民政局、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从本乡镇(街道)、本系统所属单位符合“微山湖和谐使者”选拔范围、条件的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推荐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1.“微山湖和谐使者”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各乡镇(街道)或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根据“微山湖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和条件,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提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要件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和谐使者评选。资格审查贯穿选拔工作始终。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专家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微山湖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网上公示。“微山湖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微山湖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人才补贴500元。人才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被选拔为“孔孟之乡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的,分别享受市级人才补贴、省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县级人才补贴。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部分“微山湖和谐使者”参加县情考察、咨询等活动。民政部门应当对“微山湖和谐使者”开展相关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组织“微山湖和谐使者”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每年一次。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微山湖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宣传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微山湖和谐使者”档案,每年年底,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微山湖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人才补贴的重要依据。年度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结果合格以上等次的,保留“微山湖和谐使者”称号和相关待遇;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和相关待遇。年度评估结果连续四年为“优秀”且直接从事社会工作20年以上的,可参加新一批“微山湖和谐使者”申报。 第十五条“微山湖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微山湖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微山湖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后果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微山湖和谐使者”的,经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确认后,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微山湖和谐使者”在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印发 【文字版】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微山县民政局局长刘毅解读《微政办发〔2022〕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专家解读 | 微山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负责人马长江解读《微政办发〔2022〕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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