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004329348T/2022-014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公安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3-2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微山县公安局政委齐才柏关于划定各乡镇(街道)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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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通告》背景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决定在本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制定《通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 三、《通告》出台目的 我县的环境空气质量,离不开广大车主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同呼吸、共责任、齐努力,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微山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主要举措 结合我县实际,在2020年7月21日,县政府划定的禁用区范围(东至薛河西堤,南至南庄河南堤,西至湖岸线,北至微矿路;包括昭阳街道、夏镇街道)基础上,扩大划定各乡镇(街道)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1、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2、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国Ⅲ非道路移动机械。 3、所使用机械应同时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4、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受禁用限制。 五、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解读单位:微山县公安局 联系人:张凯 联系电话:0537-8620037 政策文件: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各乡镇(街道)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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