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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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民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嘉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创新改革要求,推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现就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遗产管理人不动产查询、登记机制,持续推进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 、申请主体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三、 办理流程 (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遗嘱核,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附件1),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无须到场。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担任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2.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情形中,遗嘱对于不动产已确定归属的,由遗产管理人持上述材料申请将不动产直接登记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如遗嘱未对不动产归属作出处分,则在资格核验、遗嘱核验时一并提供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附件2)。 (二)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的 1.推选的遗产管理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人无须到现场,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书 (2)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6)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7)不动产权证书 2.推选遗产管理人未经公证的 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遗嘱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附件1)。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无须到场。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为同一人): (1)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2)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6)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7)不动产权证书 (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无需提供遗产管理人有关材料,由全体继承人依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的非公证继承登记流程申请办理继承登记。 (四)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提交承担遗产管理人职责并委托具体人员办理登记业务的委托书(附件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清单(不动产证书),由被委托人申请将不动产转移登记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名下。 (五)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 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继承人无须到场,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2)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6)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7)不动产权证书 四、 工作要求 (一)通过遗产管理人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需履行公告程序。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和不动产所在地村委、居委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非公证继承对以下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被继承人死 亡时超过(含)7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70周岁的,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三)实施政府购买公证服务。推选遗产管理人进行公证的,根据各地实际,可以纳入政府购买公证服务范围。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2日 附 件 1 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被继承人(遗赠人)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 )已于 年 月 日死亡,现根据(1、遗嘱2、继承人共同推选)由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 )担任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名下位于(坐落:1、 证号: ;2、 证号: )的不动产依照遗嘱或有关法律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有关不动产登记,在此声明: 我(们)已知晓并充分理解《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通知了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采取必要措施对全部继承人的身份及与其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进行核实。遗嘱继承的,还应核实确保提供的遗嘱真实、有效且为最后一份遗嘱。 我(们)承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全体继承人签名捺印: 遗产管理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附 件 2 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模版) 被继承人(遗赠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死亡时间: 现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 )作为其遗产管理人,知晓并充分理解《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通知了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形成了对下列不动产的继承分配方案: 序号 坐落 产权证号 继承人 1 2 遗产管理人及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承诺以上事项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名: 遗产管理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附 件 3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现委托人委托 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坐落于 之不动产的以下事项: 1. 2.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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