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不动产变更登记若干情形权籍业务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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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件
济不动产发〔2022〕11号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印发《不动产变更登记若干情形 权籍业务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大厅: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变更登记权籍工作流程,提高各大厅权籍工作能力,妥善处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权籍实务,现将《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变更登记若干情形权籍业务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权籍部,权籍部对各大厅做好技术指导培训。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1月11日 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变更登记若干情形权籍业务的 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变更登记权籍工作流程,提高各大厅权籍工作效率,统一权籍业务办理流程,解决变更登记若干情形权籍业务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情况分类 (一)建筑物用途为住宅的分割、合并 1.房改房分割。权利人房屋权属来源为房改,因房改政策,一次房改分得二个不动产单元并登记为一套,房权证登记坐落依据公有住房协议书登记。实际已遇到的情况有:两套房屋不在一幢楼上(一个小区内前后楼);同一单元同一层的东西两户;同一单元同一层的上下两户,现权利人申请分割变更登记。 2.市场化商品房分割。权利人房屋权属来源为购买,购买合同上注明坐落,上下层或对门二套为一个购房合同,原房产登记为一套,记载总面积(楼盘表显示为一套),现权利人申请分割变更登记。 3.房屋合并。权利人申请住宅房屋合并的业务较少,多数为老城区的独院内多个建筑物登记为多个不动产单元的,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因计税按多套,由此申请合并不动产单元。 (二)建筑物用途为非住宅的分割 原房产登记按层、幢面积记载信息,未按最小不动产单元登记,权利人要求按实际不动产单元分别登记或按新加实体墙进行分割登记。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分割、合并 主要为企业工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分割、合并或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申请。 二、处理办法 (一)建筑物用途为住宅的分割、合并 1.分割 (1)由权籍人员审查该申请对应的建筑物规划情况及实际使用情况,如建设规划二套为单独的不动产单元且经实地查看为单独的不动产单元,权利人可持房权证及分割测绘的房屋平面图申请分割; (2)权籍人员核实楼盘表信息,如楼盘表中为一个单元户,应按照流程由权籍部联系房产部门依新测的房屋平面图新建单元户并推送数据,经权籍部楼盘信息审核后,更新维护楼盘(若楼盘表内已为独立单元户,不必联系房产新建单元户); (3)大厅权籍人员在楼盘管理中右键项目名称选择“分割合并”,创建项目,关联新旧单元户。 2.合并 由权籍部按照流程对接房产部门进行楼盘处理,将权利人登记的同宗地上的不动产单元按照“项目内多幢”进行登记。以刘庄东新村(工行东街)为例,因住宅房屋套次问题申请的合并。 (二)建筑物用途为非住宅的分割、合并 1.同一权利人要求按实际不动产单元分别登记,权籍人员应核实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证实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单元符合规划设计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2.同一权利人申请按新加实体墙进行分割登记,需向房屋所在地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3.行政审批部门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复意见应明确注明:房屋用途、分割(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等,并附分割(合并)后的房屋平面图。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分割、合并 1.涉及企业因实际需要申请分割或合并宗地时,均需向土地所在地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2.行政审批部门同意企业土地分割或合并的批复意见应明确注明:分割(合并)地块数量、宗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期限等,并附分割(合并)宗地的宗地图及对应坐标;有地上建筑物的,还应在批复后附房屋分丘图,明确建筑物在分割(合并)宗地的准确位置; 3.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分割或合并,权籍人员应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经批准的宗地图、房屋分丘图,并将图形电子数据导入权籍系统,详勘建筑物楼基线位于宗地的位置,并在业务系统内关联分割(合并)后的宗地代码。 (四)其他事项 1.房权证按照建筑规划登记为复式、跃层等的房屋,不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受理分割登记申请。 2.商品房按照规划设计以最小不动产单元登记的,不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受理分割(合并)登记申请。 3.住宅分割(合并)后,原登记单元的附属用房可依权利人申请,随主房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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