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
为了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交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济宁市微山县奎文路38号,邮编:2776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wsrlzy@163.com;联系电话:0537-822266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 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4日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 《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7〕42号)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月 日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7〕42号)文件,结合微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微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 第三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在我县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县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五)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获得省(部)、市(厅)级、县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励或者专利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省(部)、市(厅)或者县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者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者学术论文,并获得县级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者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突出,影响较大,获得县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者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 (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者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市(厅)或者县级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者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 (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者为省市县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业内同行所公认; (九)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选拔范围: (一)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 (三)已当选为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且超出管理期未满两年的; (四)入选其他县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后,没有取得新的重大贡献的; (五)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九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一般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选拔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推荐人选。推荐时,应结合实际,组织同行专家评议,认真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驻微有关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本辖区或者本部门行业所属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成立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组设组长1人,评审委员会成员3—5人。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审阅参评人选申报材料,必要时可采用面试答辩的方式,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评议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拟考察人选。 第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拟考察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公示、考察情况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以下方面为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为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者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参与省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第十八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限内,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1000元。在此期间,又入选其他县级以上人才项目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关的待遇。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为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办理医疗保健证,专家凭证享受有关待遇。 县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有计划为管理期限内的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组织健康查体,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每年应为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二十一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申报职称时,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直接聘用到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二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在微山县调配政策许可范围内,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帮助将其配偶调到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地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凭《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配偶或者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制定4 年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每年年底按照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家档案。 第二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与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联系,准确掌握专家工作、科研、生活、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原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调往县外的,应当事先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有计划地组织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到基层和生 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参与重大项目评估论证等技术服务活动。每名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次数应不少于2次。 第三十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对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一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津贴,不再享受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 (一)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县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不宜再享受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限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取消其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微山县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不宜继续享有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5月3日印发的《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微政办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我县印发的《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微政办发〔2013〕12号)已超出有效期限,不能满足当前我县中青年专家选拔培养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7〕42号),县政府办公室对《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2021年9月,县人社局根据我县实际,起草了《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14日至10月15日,在微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
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6日 《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专家论证报告
微山县人社局于2021年10月25日在微山县人社局机关会议室组织召开会议,对微山县人社局起草的《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专家论证。与会专家审阅了《办法》,听取了起草单位的汇报,对《办法》实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作了审查评价,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和客观评价,经质询和讨论,形成论证报告如下: 近年来,国家、省、市高度重视人才事业发展,特别是要求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人才工作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依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7〕42号)等文件,参考其他县市区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县人才工作发展实际,县人社局起草了《办法》。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选拔条件,选拔程序,工作生活待遇,考核与管理,附则六部分内容,充分考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提出了针对性政策和保障措施,力求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全县人才工作新发展新突破。符合微山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能够为发展提供更多人力和智力支持,带来巨大经济社会效益。 《办法》立足微山发展实际,又适当超前,注重优化选拔条件、选拔程序,强化待遇保障,严格考核评估,有关措施必要、适当、高效,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从优化选拔条件、选拔程序、工作生活待遇、考核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谋划和推进实施,在微山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上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符合有关方面要求。
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