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423579-8/2020-093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音视频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0-07-0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音频解读 | 音频解读《关于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池塘退出养殖的通告》解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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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收听年报语音朗读 一、政策背景 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在对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现场督察后,反馈“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人工养殖项目31.4万亩”。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渔业退养整改意见要求,2018年以来,微山县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按照“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制定并落实三年退养方案,精准施策、真抓实干,深入推进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渔业退养整改工作有序开展。其中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南四湖网箱网围清理任务,累计清理网箱网围3.87万亩。2019年,先后邀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召开了核心区池塘退养补偿面积上限和生态补偿标准专家论证会,采取兑现退养池塘生态补偿以及对地面附着物和附属养殖设施设备给予一次性补偿的方式推进池塘退养工作,在没有成熟经验借鉴和复制的情况下,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微山实际的退养工作道路。截至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了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10.6万亩池塘退养任务。缓冲区池塘退养是核心区池塘退养的延续,为确保工作连续性,我们借鉴核心区池塘退养方式推进缓冲区池塘退养工作,制定了《关于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池塘退出养殖的通告》,将相关政策要求向群众告知,确保退养工作有序开展。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三、出台目的 微山县高度重视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池塘退养工作,出台《通告》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了缓冲区池塘退养的时间节点和方法步骤,实施退养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以积极稳妥推进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池塘退养工作有序开展。 四、重要举措 《通告》提出,凡利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池塘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20年10月31日前全部清理退养池塘内养殖水产品和地面附着物、养殖设施,按照退养清理要求,在确保池塘失去水产养殖功能后自行退出养殖。清理后,禁止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池塘从事渔业养殖。缓冲区池塘退出养殖后,由政府统一实施生态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养殖使用。同时,要求广大渔民群众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缓冲区池塘退养工作。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妥善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保障退养群众生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退养时限完成退养工作。 图文解读《关于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池塘退出养殖的通告》解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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