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7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我委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我委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委编制了《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weishan.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分类 

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政务信息宣传

主要包括:全县渔业工作要点和渔业政务公开通报等政务信息。

(二)机构设置

主要包括: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和内设科室等内容。

(三)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渔业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等。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其他

主要包括:我委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1)微山县人民政府网站(www.weishan.gov.cn)。

(2)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weishan.gov.cn/col/col28888/index.html)。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在委办公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政府公开信息【地址:微山县商业南街42号;查阅电话:0537-8222360;开放时间:8:30-12:00,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工作日)】。

2、公开时限

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我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我委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书面填写《微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县门户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weishan.gov.cn),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给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向我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微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微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微山县门户网站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我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www.weishan.gov.cn。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委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我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我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我委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委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我委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我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 

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微山县商业南街42号

邮政编码:27760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7-8222360

传    真:0537-8237233

电子信箱:ygwbgs@ji.shandong.cn(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二)依申请公开”提示提出申请。)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为: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微山县昭阳湖路9号

邮政编码:27760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7-8233757

传真:0537-8222634

邮箱:wsxbgs_dianzizhengwu@ji.shandong.cn

行政复议受理机构:微山县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微山县商业南街(新华书店发行中心五楼)

邮编:27760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7-8221075

邮箱:wsxsfjfyk@ji.shandong.cn

行政诉讼受理机构:微山县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微山县奎文路81号

邮编:27760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7-8226200

邮箱:wsfy_xzt@ji.shandong.cn

微山县南四湖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微山县南四湖管委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