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微山县奎文东路171号工信局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办公室
基本编码:JN370826JX370107011000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6204294370107011000
事项版本:7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微山县工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省级:负责省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市级: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县级部门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0月)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冬季(11月-4月)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微山县奎文东路171号工信局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办公室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转报件 |
送达方式 | 其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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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国防科工委第18号令,2015年4月工信部第29号令修订)第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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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结果样本 | 图片3.jpg;图片4.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8292319(仅受理、出件2流程);0531-86120571(除受理、出件外的其他流程)。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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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8月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4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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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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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5.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8.符合合同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商保险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要求。该条暂按所列条件实施。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县级初审 | 县级审核 | 30个工作日 | 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填写县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并向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请示。 |
市级复审 | 市级审核 | 30个工作日 | 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填写市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请示。 |
省级受理 | 省级受理 | 5个工作日 | 完善企业网上申报材料,将受理案件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爆处。 |
省级审核 | 省级审核 | 23个工作日 | 出具拟办意见。 |
省级审批 | 省级审批 | 2个工作日 | 印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级: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规划、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审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应当具备条件,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新证。4.审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的变更。5.审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变更。6.监督责任。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擅自从事行政许可以外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7.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8.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9.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市级:第1、6、7、9同省级第1、6、7、9。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审核。3.复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应当具备条件,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新证。4.复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的变更。5.复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变更。8.对下级行政机关协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第1、2、6同市级1、2、6。3.初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应当具备条件,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新证。4.初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的变更。5.初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变更。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需要通过安全评价? |
解答 | 需要通过安全评价中介评价,且结论合格。 |
问题 | 民爆物品生产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需要备案? |
解答 | 需要向属地主管部门备案。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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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7-8292319(仅受理、出件2流程);0531-86120571(除受理、出件外的其他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