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公安举报的;未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公安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微山县奎文路111号

基本编码:JN370826WGX370222058000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6186717370222058000

事项版本:9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否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微山县奎文路111号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无
送达方式 其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电话:0537-8261716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查看全部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行政处罚业务流程图.docx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司法局 微山县商业街 无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法院 微山县奎文路 无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无
解答 无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826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