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微山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基本编码:JN370826WS370223001004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58596T7370223001004

事项版本:16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微山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实施主体 微山县卫生健康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否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5:30 办理地点 微山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无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电话:0537318616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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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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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docx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政府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0537-822173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法院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0537-822144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法律问题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186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