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微山县卫生健康局

基本编码:JN370826WS370223003005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58596T4370223003005

事项版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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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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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微山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实施主体 微山县卫生健康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否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2:30-5:00 办理地点 微山县卫生健康局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无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电话:0537-318616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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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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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1).docx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政府 微山县城奎文路38号 0537-822173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法院 微山县城奎文路81号 0537-822144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受理地点在哪里
解答 微山县卫健局东风东路102号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3186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