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基本编码:JN370826YY370720238000
实施编码:1137082600431269374370720238000
事项版本:4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渔政船检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省级负责远洋渔业船舶及国内24米以上非木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市级负责国内24米以下且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上的非木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县级负责国内木质渔业船舶及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下非木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5月1日-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1号联合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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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1号联合窗口。 电话:0537-8263553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船舶登记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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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2019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 原件 | 1 | 4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2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全于2个工作日内补全材料。 |
审批 | 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批准 | 5个工作日 | 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
办结 | 打印并发放证件 | 4个工作日 | 发放证件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级负责远洋渔业船舶及国内24米以上非木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市级负责国内24米以下且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上的非木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县级负责国内木质渔业船舶及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下非木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需要哪些材料? |
解答 |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1号联合窗口。
电话:0537-8263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