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基本编码:JN370826NY370120301000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60266L4370120301000
事项版本:4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微山县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负责县级行使权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夏季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冬季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金源路8号二楼农业农村局45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产地检疫证明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金源路8号二楼农业农村局45窗口 电话:0537-8236769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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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其他 | 系统自带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植物检疫 | 1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后发产地检疫证明 |
办结 | 植物检疫 | 1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后发产地检疫证明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如何诉讼? |
解答 | 向微山县人民法院申请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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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金源路8号二楼农业农村局45窗口
电话:0537-8236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