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26GS370231025000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5741164370231025000
事项版本: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价监竞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东风东路109号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5室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东风东路109号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室 电话:0537-7810530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直销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令67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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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直销与传销的主要区别? |
解答 | 直销是经商务部批准、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的经营活动,传销是国家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二者的区别在于:直销是由企业招募直销员,直销员把产品直接卖给消费者,直销员按自己的销售业绩提取报酬,不允许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而传销,加入时须交纳入门费或被要求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往往形成金字塔形的层级关系,加入者以拉人头发展下线数量或者骗取资金的多少来提成。现在大多数传销活动根本无产品可销,二是自己编造的概念,是一种诈骗敛财行为。 |
问题 | 参与传销违法犯罪吗? |
解答 | 近来,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值得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警惕。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正式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不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违法犯罪,参与传销同样也违法。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拘役或劳动教养,一般参与者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交纳的入门费已被传销组织层层瓜分,参与传销者遭受的财产损失也无法挽回。传销害人害己,广大人民群众定要擦亮双眼,拒绝传销,远离传销。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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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东风东路109号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室
电话:0537-78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