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26RS370214053000
实施编码:11370826004334956B7370214053000
事项版本: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微山县劳动监察大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同级委托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部门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微山县劳动监察大队 微山县东风东路279号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8269001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环节,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 |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决定受理 |
审查 | 审查环节,对案件进行审查,是否应作出处罚决定 | 调查期限60工作日 | 对案件进行审查,是否应作出处罚决定 |
决定 | 决定,对符合法定处罚条件的,作出处罚决定 | 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 作出处罚决定 |
办结 | 办结,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或者不履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履行完毕 |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或者不履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履行完毕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行政处罚的时限? |
解答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826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