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证据材料、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处罚

微山县劳动监察大队 微山县东风东路279号

基本编码:JN370826RS370214054000

实施编码:11370826004334956B7370214054000

事项版本:10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微山县劳动监察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实施主体 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否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部门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微山县劳动监察大队 微山县东风东路279号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无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电话:0537-8269001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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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
具体规定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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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环节,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
审查 审查环节,对案件进行审查,是否应作出处罚决定 调查期限60工作日 对案件进行审查,是否应作出处罚决定
决定 决定,对符合法定处罚条件的,作出处罚决定 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
办结 办结,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或者不履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履行完毕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或者不履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履行完毕

流程图

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doc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政府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0537-822173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法院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0537-822144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行政处罚的时限?
解答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826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