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基本编码:JN370826MZ370211003003
实施编码:11370826004433065H4370211003003
事项版本: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5月1日-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奎文东路16号民政局二楼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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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8267756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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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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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立案 | 符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 无 | 予以立案或不予立案 |
调查取证 | 调查和收集证据,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 无 | 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拟定处罚意见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 无 | 送达,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听证 |
行政处罚决定 | 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无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
执行 | 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无 | 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可以行政复议 |
解答 | 可以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8267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