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奎文东路16号民政局二楼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26MZ370211003003

实施编码:11370826004433065H4370211003003

事项版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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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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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社会组织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微山县民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否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5月1日-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奎文东路16号民政局二楼窗口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无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电话:0537-8267756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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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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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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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符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无 予以立案或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和收集证据,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无 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拟定处罚意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无 送达,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 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执行 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无 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流程图

一般程序流程图.jpg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政府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0537-822173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法院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0537-822144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可以行政复议
解答 可以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8267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