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微山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微山县金源路12号)优抚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26TJJ370724001000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5203964370724001000

事项版本:46

  • 在线申报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微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微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县级初审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微山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微山县金源路12号)优抚窗口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等待进行残疾鉴定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办理结果名称 省厅认定伤残性质和评定等级,发给申请人伤残证件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全县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微山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微山县金源路12号)优抚窗口
电话:0537-8267956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查看全部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12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个人书面评残申请 原件 1 纸质 无 申请人自备 自备 是 无 无
申请人所在单位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 无 其他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 是 无 无
档案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无 政府部门核发 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当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是 无 无
伤残原因记载 原件 1 纸质 无 其他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须有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者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负伤证明、军事训练计划等证明材料。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及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是 无 无
医疗档案 原件 1 纸质 原件或有效档案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诊疗医院出具。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是 无 无
身份材料 原件 1 纸质 无 申请人自备 自备或向公安部门提取 是 无 无
退役军人身份材料 原件 1 4 无 申请人自备 个人保存或到当地人武部门提取,可以是有效复印件 是 无 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查材料 1个工作日(不含等待鉴定时间) 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疗鉴定;收到鉴定结论后,向市局上报材料。
办结 向申请人发放残疾证 9个工作日 向申请人发放残疾证

流程图

残疾性质认定及残疾等级评定.jpg

行使内容

初审材料,出具残情介绍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政府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0537-822173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法院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0537-822144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申请新办评定伤残等级时需要什么材料?
解答 申请新办评定伤残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当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须有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者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负伤证明、军事训练计划等证明材料。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及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七)一般应当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八)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十一)《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两份。
问题 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怎么办?
解答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残情医学鉴定所需材料复印件(原件留当地鉴定、呈报时使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家出诊鉴定。
问题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不认可怎么办
解答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上报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附原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本次申请的最终鉴定结论。第二次鉴定产生的检查、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经第二次鉴定,对原鉴定结论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报其垫付费用;对维持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其检查、鉴定费。
问题 申请人在申报审批过程中死亡怎么办?
解答 申请人在残情医学鉴定后死亡的,按照《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继续办理有关评残手续,符合评残条件的,按照残疾人员死亡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申请人在残情医学鉴定前死亡的,评残程序终止。此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微山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微山县金源路12号)优抚窗口
    电话:0537-8267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