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审批

基本编码:JN370826SPJ370105003034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58051T4370105003034
事项版本: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县级 |
办理时间 | 5月1日-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38号、39号、40号社会事务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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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38号、39号、40号社会事务窗口 电话:0537-6509102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2.变更后的学校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民办学校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审批部门提供空表,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变更决议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 | 4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核并受理材料 | 1个工作日 | 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告知原因) |
审核 | 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变更条件 | 1个工作日 | 给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 |
复核 | 复核 | 1个工作日 | 同意或不同意 |
批复 | 签批 | 1个工作日 | 同意变更办学的批复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教育厅负责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层次审批(不含济青烟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申请主体有何要求? |
解答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还应具备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问题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确定?分别到哪里登记? |
解答 |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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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38号、39号、40号社会事务窗口
电话:0537-6509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