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基本编码:JN370826GS370131610000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5741162370131610000
事项版本: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局负责受理及审批全部事宜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东风路109号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9室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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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东风路109号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9室 电话:0537-78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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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制定机关 |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制定机关 |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受理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 是 | 无 | 无 |
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 是 | 无 | 无 |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市场监管总局核发) | 是 | 无 | 无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由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由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核发) | 是 | 无 | 无 |
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 是 | 无 | 无 |
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 是 | 无 | 无 |
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 是 | 无 | 无 |
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根据实际情况提交)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 当场 | 《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完成审核工作 | 当场 | 经审查,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出审查批准的决定,编发广告批准文号。 |
决定 | 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出审查批准的决定,编发广告批准文号。 | 当场 | 编发广告批准文号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实施受理和审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法院(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何种类型的申请人可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
解答 |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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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东风路109号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9室
电话:0537-78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