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微山县泰康南街4号

基本编码:JN370826CG370243032000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5830XD3370243032000

事项版本:1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否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微山县泰康南街4号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无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电话:0837-8222817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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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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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1个工作日 立案或不予立案
审查 对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10个工作日 同意处理意见、建议纠正、建议补充调查
决定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0个工作日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政府 奎文路38号 0537-8222173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法院 奎文路81号 0837-822144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电话:0837-822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