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

基本编码:JN370826DZ370125006003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58967H7370125006003
事项版本:2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股)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5月1日-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9号应急咨询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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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结果样本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9号应急咨询窗口 电话:0537-8228938 网址:http://jiws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wanttodo_new.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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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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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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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幅面复印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是 | 无 | 无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市应急管理部门 | 是 | 无 | 无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3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是 | 无 | 无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自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交通部门 | 是 | 无 | 无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幅面复印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市应急管理部门 | 是 | 无 | 无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 是 | 无 | 无 |
安全管理制度的目录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3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押运员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交通部门 | 是 | 无 | 无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驾驶员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交通部门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1个工作日 | 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3个工作日 | 提出审查意见 |
办结 | 对项目进行签署批准 | 1个工作日 | 对项目进行签署批准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咨询电话 |
解答 | 0537-8228938 |
问题 | 变更企业名称需要营业执照吗? |
解答 | 需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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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9号应急咨询窗口
电话:0537-8228938
网址:http://jiws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wanttodo_ne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