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税务大厅
基本编码:JN370826SWZJ371030002000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4707XL4371030002000
事项版本:1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微山县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微山县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级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5月1日-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税务大厅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其他、窗口领取、网站下载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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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税务注销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税务大厅导税台 电话:0537-8260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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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信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税总发〔2018〕14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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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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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税总发〔2019〕6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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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36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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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清税申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当场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办理 | 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 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 当场 |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 |
反馈 | 办理结束后,制作《清税证明》或《注销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给纳税人;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 当场 | 办理结束后,制作《清税证明》或《注销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给纳税人;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
归档 | 将资料进行归档。 | 当场 | 将资料进行归档。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区别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 济宁市任城区英萃路26号 | 0537-297889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简易注销是什么? |
解答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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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税务大厅导税台
电话:0537-8260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