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线下办理: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税务大厅;线上办理地点: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基本编码:JN370826SWZJ371030015000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4707XL4371030015000
事项版本:2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微山县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微山县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5月1日-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 办理地点 | 线下办理: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税务大厅;线上办理地点: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其他、邮寄送达、网站下载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选择窗口咨询,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税务大厅导税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1-30窗口 电话:0537-82607710531-12366-0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信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税总函〔2015〕64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于纳税人的清税申请,省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扩大即时办结范围,缩短办理时限,简化办理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此文非主动公开)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已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获取的市场监督管理等登记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和补充。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税务局可获取相关材料 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制作《“多证合一”信息登记确认表》,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 即时 | 根据提交材料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反馈 |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 即时 |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
归档 | 将纳税人确认后的《“多证合一”信息登记确认表》进行归档。 | 即时 | 将纳税人确认后的《“多证合一”信息登记确认表》进行归档。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区别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 济宁市任城区英萃路26号 | 0537-297889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适用条件? |
解答 |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选择窗口咨询,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税务大厅导税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1-30窗口
电话:0537-82607710531-123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