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核发

基本编码:JN370826HB370116012012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72945P7370116012012
事项版本:2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市依法推进市县同权政策情况承担相应权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7号生态环境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排污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附件1-排污许可正本背景.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7号生态环境窗口 电话:0537-8266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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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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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原环境保护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4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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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2020年第7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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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2.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 申请人自备 | 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 是 | 无 | 无 |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自行监测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 原件 | 0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 | 1个工作日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审核 | 对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要求 | 1个工作日 | 审核通过或者不予通过,材料完整齐全,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材料不全的通知排污单位补正 |
办结 | 决定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 | 1个工作日 | 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发放排污许可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级负责监督指导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各市负责组织核发排污许可证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许可证遗失如何补办? |
解答 | 排污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 |
问题 | 误登记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排污许可证? |
解答 | 已完成登记的企业可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误登记且已提交的,排污单位应自行注销排污登记,未提交的可自行删除登记信息 |
问题 | 如何确定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
解答 | 请参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及生产规模确定管理层级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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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7号生态环境窗口
电话:0537-8266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