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支付

基本编码:JN370826YBJ372036099004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59046G4372036099004
事项版本:3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医疗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微山县东风路279号医疗保险窗口(12-15号)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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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基金拨付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微山县东风路279号医疗保险窗口(12-15号) 电话:0537-3186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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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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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6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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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2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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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两证”(生育服务手册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职工提供个人承诺书1份; 2.出院记录(诊断证明); 3.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1.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两证”(生育服务手册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职工提供个人承诺书1份。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打印填写 | 是 | 无 | 无 |
2.出院记录(诊断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医院出具 | 是 | 无 | 无 |
3.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电子凭证由医保部门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由公安部门出具、社保卡由社保部门出具.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申请 | 初审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办材料 | 即时办理 | 材料补齐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
审核结算 | 录入信息、结算审核、待遇拨付 | 15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一次性或按月拨付至本人社保卡或银行账户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无 | 无 | 无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
解答 | (一)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生育、引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参保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医保基金补支生育保险待遇;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微山县东风路279号医疗保险窗口(12-15号)
电话:0537-3186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