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7号生态环境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26HB370116123000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72945P7370116123000

事项版本: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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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权限划分 省市县有该权限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7号生态环境窗口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数量限制 无法律规定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7号生态环境窗口
电话:0537-8266549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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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主席令 第2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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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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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合法批复;2.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4.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处理即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规定;5.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更新替换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下载并如实填写 是 无 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1个工作日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审核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要求 0.5个工作日 安排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 0.5个工作日 提报勘验结果,拟批复
办结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1个工作日 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

流程图

拆除或限制污染防治设施审批流程图.png

行使内容

按照市级下放权限行使权限。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政府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0537-822173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法院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0537-822144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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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需要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7号生态环境窗口
    电话:0537-8266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