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基本编码:JN370826YY370120017000
实施编码:1137082600431269372370120017000
事项版本:7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渔政船检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猎捕证的决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5月1日-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1号联合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转报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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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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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结果样本 | 特许证件申请表.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1号联合窗口。 电话:0537-8263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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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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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6月农业部令第15号,2019年4月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2.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申请人户籍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户籍证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可行性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当场 |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
审批 | 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签署意见 | 当场 | 审查未通过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 |
办结 | 上报材料及签署意见 | 当场 | 是否上报材料及签署意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猎捕证的决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猎捕证? |
解答 | 1.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2.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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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1号联合窗口。
电话:0537-8263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