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基本编码:JN370826YY370120327000
实施编码:1137082600431269374370120327000
事项版本:6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生产技术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5月1日-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1号联合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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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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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签发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不合格证明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结果样本 | 样图.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36号综合一窗受理窗口 电话:0537-822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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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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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程序、要求制定了明确的条款。第十章第五十二条,指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四十六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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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申请材料齐全,可以申请受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水产苗种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无 | 无 |
养殖场《水域滩涂养殖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微山县人民政府核发 | 否 | 无 | 无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微山县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 否 | 无 | 无 |
检疫苗种生产管理记录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苗种生产场过去12个月未发生相关疫情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近2年水生动物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 是 | 无 | 无 |
水生野生动物苗种合法捕获证明和捕获记录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检疫申报单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由申请人填写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接收检疫申请 | 1个工作日 | 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
审查 | 组织现场检疫 | 9个工作日 | 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对材料齐全的,由工作人员组织检疫并出具检疫意见 |
决定 | 决定是否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1个工作日 | 决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处理通知单》 |
制证发证 | 生成《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处理通知单》并送达申请人 | 1个工作日 | 检疫结果送达申请人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水生动物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山东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
结果名称:水生动物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常见问题
问题 | 什么条件下进行水产苗种检疫 |
解答 | 水产苗种出场时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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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36号综合一窗受理窗口
电话:0537-8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