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猎证核发

基本编码:JN370826GT370115002000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6081384370115002000
事项版本:6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5月1日-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4楼办公室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狩猎证核发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8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电话:0537-8266689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2月国函[1992]13号,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1次。”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2月,2018年1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5〕27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法律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1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第十七条: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单位申请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持枪猎捕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的复印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接收申请材料 | 当场 | 出具《受理通知书》 |
办结 |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当场 | 准予许可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国家和省非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狩猎证的核发;省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的狩猎证核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 | 微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奎文路38号) | 0537-822120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法院 | 微山县法院(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咨询地址 |
解答 | 微山县夏镇街道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1楼8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电话:0537-8266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