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

基本编码:JN370826SW372021004000
实施编码:11370826057926779E4372021004000
事项版本:6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外经外贸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金源路8号)3楼综合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送达方式 | 其他、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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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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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协调处置情况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8232686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劳务人员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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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涉诉方应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投诉举报人应确保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投诉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诉举报人原则上首先向涉诉方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受理部门投诉举报,如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可向受理部门的上级机关投诉举报。 对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投诉举报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书面提供详实的举报材料一份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名称:书面提供详实的举报材料一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相关合同、票据复印件等证据一份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名称:相关合同、票据复印件等证据一份 出具单位: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登记 | 1 | 受理决定 |
办结 |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属地商务部门核实情况,依法及时妥善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 9 | 协调处置结果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怎么查询有资格的企业出国务工? |
解答 |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必须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查询方式有多种:一是登录山东省商务厅-走出去网站,在“劳务企业”查询,具体网址 http://commerce.shandong.gov.cn/col/col16809/index.html;二是登录商务部网站进行查询,具体网址http://femhzs.mofcom.gov.cn/fecpmvc/pages/fem/corp_ml_list2.jsp;三是咨询当地市商务局。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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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7-8232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