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及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发改局(奎文路38号)价格管理科

基本编码:JN370826FG370204010000

实施编码:11370826004528486C7370204010000

事项版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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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价格管理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微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否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发改局(奎文路38号)价格管理科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无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电话:0537-8236272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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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三)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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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1.立案 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办公室接收的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违法线索、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7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 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无 案件调查终结后,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以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
3.法制审核 对拟给予较重处罚以及重大、负责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5个工作日 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4.行政处罚告知 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权利 无 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出具听证告知书
5.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组织听取;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要求听证的,3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6.处罚决定 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无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送达当事人 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 送达回证
8.执行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作出罚款处罚的,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 出具结案审查表

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doc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政府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0537-822173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法院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0537-822144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设定条件是什么?
解答 (一)有承担价格监测工作任务的人员; (二)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能够反映当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 (三)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意识强; (四)具备价格监测数据资料收集和传输手段; (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题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台账,按照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8236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