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等行为的处罚。

微山县奎文路34号

基本编码:JN370826WGX370273011000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6186717370273011000

事项版本:9

  •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收费情况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行使内容
  • 法律救济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无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否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 微山县奎文路34号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无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归于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等行为的处罚决定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否
咨询方式 电话:0537-8261716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查看全部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新闻出版总署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行政程序立案 立案完毕 以事实为依据
告知 调查完毕,告知处罚内容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以事实为依据
处罚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履行处罚内容 以事实为依据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司法局 微山县商业街 无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微山县人民法院 微山县奎文路 无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办理流程多长时间?
解答 2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826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