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微山县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 2楼治安综合10号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26GA370109041000
实施编码:11370826004329348T4370109041000
事项版本:3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微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微山县公安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县级部门 |
办理时间 | 夏季工作日 8:30-12:00 下午2:00-6:00 冬季工作日 8:30-12:00 下午1:30-6:00 | 办理地点 | 微山县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 2楼治安综合10号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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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印铸刻字业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微山县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 2楼治安综合10号窗口 电话:0537-826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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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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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公安部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第四条:“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第五条:“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况,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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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公治〔2017〕52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第一项:“下放审批权限。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特种行业许可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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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有固定的公章刻制经营场所、刻制公章和信息采集拍照设备、符合印章系统需求的电脑, 并安装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制作车间和印章成品、半成品保管柜独立封闭管理; (3)建立健全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与《特种行业许可证》一起悬挂上墙:①规范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度;②印章承接验证登记制度;③印章制作保管交货制度;④信息备案及档案保管交接制度;⑤可疑情况报告制度。(4)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1、《特种行业企业申请开业、变更考核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微山县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2楼东治安综合窗口 | 是 | 无 | 无 |
2、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工商局 | 是 | 无 | 无 |
3、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户籍所在地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当场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第二条第一项:“下放审批权限。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特种行业许可审批项目。”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网上能办理吗? |
解答 | 能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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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微山县金源路8号为民服务中心 2楼治安综合10号窗口
电话:0537-8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