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004329348T/2025-040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公安局 | 组配分类: | 交通安全 |
成文日期: | 2025-07-3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依法加强电动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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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电动摩托车管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 二、准予登记挂牌的电动摩托车须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严禁拼装、擅自改装电动摩托车;已非法改装的电动摩托车,请自觉恢复原状。 三、申请电动摩托车登记挂牌,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摩托车,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证明、凭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乘人员需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管严查以下交通违法行为: 1.电动摩托车非法改装; 2.驾驶电动摩托车飙车炸街、追逐竞驶; 3.驾驶未登记挂牌的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4.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5.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6.闯红灯、逆行、超速、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微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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